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对外开放水平,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加快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奖励对象
直接联系、介绍、引导并促成省外投资者来绵投资的个人或组织,包括社会引荐人和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引荐人。
第二条 奖励条件
项目须是电子信息、汽车、新材料、节能环保、高端装备制造、生物、食品、化工等八大重点产业的工业项目。此外,还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:
1.在绵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税收关系在绵阳的公司,且项目按投资协议履约;
2.项目开工后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(世界500强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);
3.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引进且列入市投资促进局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系统的项目。
第三条 奖励标准
(一)社会引荐人奖励。
1.按不高于项目开工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入的2‰进行一次性奖励。其中,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,按不高于3‰进行一次性奖励。
2.单个项目奖励一般不超过50万元,特别重大项目由市政府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专题研究决定。
(二)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引荐人奖励。
年度考核评为优秀且不占单位优秀名额;同时,根据引进项目情况给予引荐人所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单项加分奖励,由市目督办和市投资促进局研究制定具体办法。
第四条 奖励申报与审批
(一)奖励申报。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在项目开工18个月内,经项目承接地、项目单位推荐,到市投资促进局办理申报手续。
(二)审核批准。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,会同市目督办、市财政局、市监察局、市发展改革委、市经信委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市统计局等部门对投资协议、工商注册登记证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报表、投资方身份证明、企业税务登记证等相关原始证据复印件进行审核认定,提出审核意见,并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,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。
第五条 奖励兑现
奖励每年兑现一次,按审批意见一次性兑现奖励资金;对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时兑现奖励。对于骗取奖励的,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追回,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纪律及法律责任。
第六条 奖励资金来源
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预算解决。
第七条 各县市区、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奖励办法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,原绵阳市招商引资相关奖励办法同时废止。